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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院发布4起一站式开元体育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7 03:56:04点击:

  原告王某系洪江市人,被告蒋某系洪江人。因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王某将蒋某诉至蒋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洪江人民法院。因王某身体状况不好,经不起坐车的颠簸,加上当时冰冻雨雪天气出行不便,并在网上了解到法院已全面应用跨域诉讼服务功能后,于是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离他最近的洪江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立案庭法官得知其来意后,当即与洪江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并耐心帮助他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进行跨域材料提交,协助王某办完跨域诉讼服务业务。

  从诉前法律咨询,到立案阶段起诉材料提交,到跨域庭审、跨域调解,全面推行跨域诉讼服务,设立跨域诉讼服务窗口,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有需要的当事人完成跨域事项办理,同时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跨域诉讼功能,畅通人民法院之间跨地域、跨层级沟通联络渠道,完善沟通反馈机制,开元体育实现了跨域事项申请实时受理,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异地诉讼,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原告江某、滕某与被告邢某、傅某、裴某、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方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该案应预缴诉讼费21528元,申请人向该院提交申请书及经济因难证明材料,请求准予缓交诉讼费。中方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原告江某和滕某夫妻因儿子死亡向四被告请求赔偿。申请人江某和滕某均已年满60岁,身体较差、劳动力弱,家庭收入低,经济比较困难,确实无法负担两万多元的诉讼费。为保障江某和滕某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准予江某和滕某缓交案件受理费,以缓解两位老人的“燃眉之急”。

  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直以来,怀化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宣传诉讼费缓、减、免相关政策,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解决缴纳诉讼费困难的问题,助力困难群众依法诉讼,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2022年2月,通道侗族自治县隆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道隆城水泥公司)与广西迅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迅垚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约定通道隆城水泥公司授权广西迅垚公司为通道隆城水泥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的水泥区域经销商。合同签订后,截止2022年12月,广西迅垚公司向通道隆城水泥公司购买水泥共计3411.4吨,尚有货款29万余元未付清。通道隆城水泥公司多次向广西迅垚公司催收货款无果后,通道隆城水泥公司向通道法院提起了诉讼。

  为维护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减轻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决定对该起案件进行诉前调解。通过分析利弊,法官综合运用“背对背”调解法、“温情”调解法等,居中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双方也表示此次纠纷不会影响后续合作事宜。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诉源治理为抓手,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助企纾困”的原则,借助调解在纠纷化解中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的优势,坚持把调解优先的柔性化手段贯穿于全过程,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是亲戚关系。2018年开元体育,双方合伙一起做旧木材生意,被告张某某找原告许某某出资9800元用作生意周转。2023年8月9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张某某应给原告许某某11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结算当日被告张某某支付了1000元现金及折抵了一些旧木材给原告许某某,至今尚欠9800元未结清。原告许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靖州法院。

  考虑到双方是亲戚,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指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后,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劝导,原告同意让步,被告同意当场支付部分款项。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所欠原告款项7000元,先于2024年1月25日支付1000元,剩余6000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付清。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亲情,又化解了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的能动司法理念,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多次联合当事人亲友走访、联系、调解,用最低的诉讼成本,化解了一场即将对簿公堂的“家庭危机”,以诉前调解的温情凝聚了亲情,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