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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江苏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开源体育

发布时间:2024-03-11 02:13:46点击:

  开元体育邵某与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中,张家港法院通过“执行+网格”制度,对被执行人进行摸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众多,共拖欠20名工人工资共计15万元,拖欠塘桥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水电费等30余万元,且名下唯一可供执行财产系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已被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全查封。

  张家港法院坚持“执源治理”,以“一次有效解纷”为导向,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将拟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一同考虑进执行方案中,分析相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多方协调化解矛盾”的执源治理方案。根据拟定方案,被执行人与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协作,主动利用行业内信息优势寻找优质买家,最终在法院见证下、在某村村委办公室中,被执行人与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协议》,某公司将设备款30万元一次性汇至法院账户,实现财产快速变现。张家港法院又在取得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同意后,开启“绿色通道”,引导工人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优先立案、优先发放”,将15万元工资全额发放至工人账户,同时协助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快速收回厂房、土地,挽回经济损失,达成21案件的“一次有效解决”。

  该案中执行法院不拘泥于一般执行流程,在第一件案件立案执行后,充分利用基层网格优势对被执行人进行摸底。敏锐察觉案件的特殊性后,果断判断拟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情况,主动探索打造执源治理司法服务新模式,主导促成相关当事人和解甚至达成合作,实现21件案的“一次有效执行”,该案充分展现了法院 “执源治理”的决心,是对“执源治理”的有效探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胡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调解书,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胡某某劳务款,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胡某某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其工友李某某等9人一并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5万余元。

  立案执行后,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初查发现,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账户,不能直接扣划。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法官,其作为G12地块总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该批工作系唐某以案外劳务公司派遣形式入场干活,无法通过项目专用账户支付。执行法官督促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携带该案执行依据、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与监管单位、监管银行进行对接,并告知其必要时可申请执行法院发函监管银行,畅通支付渠道。后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G12项目监管账户支付了全部劳务费。

  该系列案件系因入职手续瑕疵导致被执行人江苏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法通过项目监管账户直接付款而引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为涉民生案件开辟“立案指引、专项标记”绿色通道,实现了高效流转,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7天。面对支付障碍,执行法院主动协调对接,完善支付手续,畅通支付渠道将上述拖欠劳务费的工人纳入项目监管资金支付,快速兑现胜诉权益。

  朱某、肖某于2013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肖某某。后因双方夫妻关系不睦,向靖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靖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2022年起肖某于每年的6月1日前、12月1日前支付朱某半年子女抚养费6000元。从2022年7月份起,肖某一分钱未付,朱某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微薄的收入难以支撑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能力较差。考虑到抚养费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执行人员多次在早、中、晚3个时间段查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上下班时间不定,工作地点亦不明确,多次查找未能发现其踪迹。执行人员与朱某决定蹲点守候,多次蹲守后,终于在某日晚上9点半发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将其带回法院。一方面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其阐述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硬性规定。作为父母应该自觉履行抚养义务,让孩子的成长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肖某听后深感惭愧,当即向朋友筹款一万元转付朱某,并承诺月底付清剩余2000元,后续亦会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该案和解终结,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生无小事。看似平常的一起小案,却是群众心急如焚的大事,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调解书只是冷冰冰的一纸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如何快速兑现胜诉权益,如何体现司法的温度,需要执行人员饱含同理心,以“如我在执的理念不懈努力。靖江法院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基础上,通过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举措,从法、理、情多方面规劝被执行人,刚柔并济促成案结事了,使矛盾纠纷得到真正化解。此案的顺利执结既解决了朱某的燃眉之急,亦维系了父女亲情,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充分体现了靖江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曹某与王某系东西场邻居,且均系七旬老人,毗邻而住三十余年。2017年,双方因建房、排水等问题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王某受伤。曹某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如东法院判决王某将建造在主宅后的附房向东延伸占用双方主宅间巷道内约1.5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予以拆除。王某亦提起身体权纠纷诉讼,该院判决曹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9500元。因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曹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先后数次实地查看,了解双方矛盾争议焦点,并到村委会调取双方房屋间距原始记录材料,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要求王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采取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希望双方能够秉持睦邻友善原则,力求和谐处理。起初因双方年龄较大、积怨较深,多次协调未果,执行人员及时转换工作思路,联系双方子女到场,充分运用“六尺巷调解工作法”,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积极促成双方在履行细节上达成共识,双方子女亦分别做好曹某、王某思想工作。经执行人员数次上门督促履行、协调履行争议问题,王某最终自行拆除完毕建造在双方主宅间巷道内相关建筑物,曹某亦主动向王某赔偿9500元损失,两家人握手言和,至此多年邻里纠纷圆满解决。

  执行工作是兑现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本案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作为执行工作目标,坚持做到“法律讲透、措施用尽、压力给足”,同时坚持注重善意文明执行,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效保障了胜诉权利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任某等6人劳动争议一案,根据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任某等6名员工支付工资总计10.5万元。2023年9月,任某等6人陆续向南京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地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发现公司已停产停业,执行人员多次拨打公司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同时,申请执行人任某等人失业后丧失收入来源,生活拮据,多次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早为其兑现权利。

  面对案件僵局,执行人员并未轻易放弃,而是指导申请执行人任某积极调查了解该公司线索,配合法院寻找突破口。2023年11月27日下午开源体育,申请执行人任某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出现在其妻子店铺中,立即拨打南京栖霞法院执行110举报电话。执行人员接警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成功找到徐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向徐某充分释明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有配合法院调查和执行的义务,若该公司未履行义务,其同样需要面临限制消费等措施;另一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徐某多名申请执行人失业后经济拮据的实际情况,让其换位思考。经执行人员长达4个多小时耐心沟通和反复劝说,徐某转变思想,当日即代公司向6名员工全额给付10.5万元工资,且将1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所欠工资1万余元一并结清。

  面对被执行人是无房、无车、无存款的“三无”停产企业,南京栖霞法院没有将案件“一终了之”,而是指导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加强与法院配合,穷尽每一种执行方法,尝试每一种到位可能。在仅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南京栖霞法院牢牢抓住这一突破口,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不懈的坚持和耐心真诚的沟通让案件出现转机,最终促使法定代表人自愿代公司履行义务,及时解决了困难员工的燃眉之急,生动彰显了江苏法院“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工作情怀。

  被执行人王某在宿豫区关庙镇经营一家五金商铺,拖欠申请执行人赵某货款1.5万元,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宿迁宿豫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经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履行义务。2023年12月4日凌晨6时许,宿豫法院在开展“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中前往王某的经营商铺执行。王某现场履行部分欠款,并书面保证余款于7日内履行完毕。后逾期未履行,执行法官决定对其实施拘传。王某表示无法足额履行,并以给付1000元试图侥幸过关。执行人员现场查看王某手机,发现其经营往来流水数额较大。遂以其未如实申报财产为由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天,宿迁宿豫法院组织王某与其他6名被执行人共同旁听了一起拒执犯罪案件法庭宣判,接受警示教育。

  拘留期间,王某经执行人员和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认识到行为错误,其家人代为筹款履行了全部欠款。结案后,申请执行人赵某特向执行法院寄来感谢信。

  小标的关乎大民生,小案件折射为民情。执行中一些看似平常的小案件,却联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本案中,被执行人在得到法院的执行宽限期后,试图再次以支付部分案款拖延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了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执行干警和管教民警联合惩戒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并履行了全部欠款。该案的快速执结展现了宿豫法院“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的执行理念,彰显了执行为民的“大”担当。

  某家居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拖欠16名员工工资一百余万元,临近年底,16名工人于2023年11月陆续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该案涉及群体性欠薪纠纷,根据当年5月苏州相城法院与苏州市相城区人社局建立的劳资纠纷协调联动机制,劳动仲裁部门提前将该群体性欠薪纠纷告知苏州相城法院。

  经研判,相城法院认为该案发生件的风险较大,故提前介入,研判案情,对某家居公司的财产、债务等状况进行了摸排,发现该公司在相城区渭塘镇某村委会有到期债权可以执行,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苏州相城法院遂协调属地政府迅速与该村委会对接,要求为上述案件预留了款项,并准备好相应款项以供后续执行。该村委会对此大力配合。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16名劳动者于12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苏州相城法院及时告知该公司财产情况,稳控劳动者情绪。12月20日,16名劳动者的工资即得以全部支付,7日内案件即告执结。

  苏州相城法院从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的角度出发,主动对接属地人社部门,双方通过签订《关于加强劳资纠纷协调联动的工作意见》,构建以信息共享、快速查控、及时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劳资纠纷协调联动机制,为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本案运用上述机制,将欠薪高效全额执行到位,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杨某系外省农民工开源体育,2020年7月受聘在南京某物流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3月,杨某在驾驶车辆拉货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伤。经审理,南京栖霞法院判决南京某物流公司赔偿杨某各项费用合计26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南京某物流公司未履行义务,该法院依申请于2023年10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某物流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因该物流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张某在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南京栖霞法院依法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亦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也下落不明,而申请执行人杨某因事故导致左腿截肢,急需支付后续治疗康复费用。

  在案件陷入困境之际,2024年1月某日中午下班时间,南京栖霞法院“执行110”举报热线突然接到杨某亲属打来的电话,其称在常州市武进区某乡镇工业园区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接警后,为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住被执行人,南京栖霞法院立即拨通省法院“执行110”举报电话,请求调度常州武进法院予以协助。常州武进法院接到省法院调度后迅速出警,仅用时20分钟左右即到达现场并将被执行人张某拘传至法院。为促使案件顺利执行,常州武进法院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南京栖霞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拟定方案随即制作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带着被执行人张某取出10万元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张某承诺每月按期履行剩余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和治疗康复费用得到保障。

  如何对身处异地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有效查扣一直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一项难题。近年来,江苏法院不断探索,切实推动树立“全省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全省124家法院全面建立执行线索举报电话及调度指挥系统(又称“执行110”),并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等配套保障机制,一旦接到执行线索,省、市执行指挥中心即向距离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最近的法院执行人员下达指令,在第一时间出警实施有效控制。本案中,南京栖霞法院在非工作时间接到被执行人身处异地的举报线索后,立即上报省法院“执行110”,距离被执行人最近的常州武进法院仅用时20分钟左右就到达现场。在成功实施拘传后,常州武进法院坚持“如我在执”工作理念,“趁热打铁”现场组织双方协商,最终促使案件取得实质性进展,解决了事故伤者对治疗康复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的燃眉之急。

  泰州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金泰528”轮因船舶抵押权等多个纠纷被南京海事法院依法扣押,扣押时船东已有数月未支付17名船员工资。临近春节,部分船员因未按时拿到工资,情绪较为激动,表示工资未足额支付前拒绝下船。扣押受阻后,执行法官换位思考、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船员释明工资可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年关将近,为让船员过个“安心年”,经执行法官充分沟通,债权人最终同意垫付部分船员工资。船员顺利下船后,执行法官引导船员进行债权登记并起诉,案件亦顺利进入处置程序。受全球航运经济下滑的影响,“金泰528”轮历经一拍、二拍及变卖程序后流拍,此时17名船员已拿到生效法律文书,船员工资得到确认。

  为尽快实现船员权益,南京海事法院迅速组织合议庭针对船舶流拍的原因分析研判,多方调研了解当前航运市场背景下船舶的合理价值,并寻找意向购买人,在此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议价,确定船舶二次变卖的起拍价。功夫不负有心人,船舶顺利成交,变价款如期支付至法院。船员工资共86万元于春节前全部发放,17名船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妥善化解劳务合同纠纷是解决民生领域问题的重要一环,在海事法院受理的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船员讨薪”是最典型的一类。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船舶价格连续走低,船舶司法拍卖流拍比例较高。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一方面心系船员,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垫付部分船员工资事宜,主动引导船员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航运市场背景,及时研判网拍思路,主动走访调研,充分尊重当事人定价意愿的同时,又深入了解潜在购买人的购买意向,最终以合理的价格促成船舶成交,有效执结了一批涉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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