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体育互助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4-02-07 05:39:10点击:
【案情简介】2009年起被告人蒋某、张某某(均为刑满释放人员)先后纠集赵学某、马国某等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依托亲属、朋友关系,在乐都地区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恶势力团伙。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某、张某某组织赵学某、马国某、张宏某、祁昌某、朱长某等实施打砸李某甲游戏厅、殴打霍明某、韩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标志着以被告人蒋某、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形成。该组织将丫某足浴、国某宾馆作为犯罪组织日常活动的据点,在丫某足浴集中保管砍刀、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在国某宾馆开设赌场获取利益。该组织借参与景都某某小区拆迁、土方工程之便,从回迁户处以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给组织成员;请托办案人员降格处理组织成员非法拘禁、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以吸毒人员不靠谱、易犯事为由禁止成员吸毒;支持被告人马国某、赵学某经营国某宾馆积累财富;采取威胁手段低价转让丫某足浴后交由马国某、赵学某管理经营;让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拆迁及土方工程,给李某乙发放高于同行业的工资;将组织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借给组织成员用于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出面调停组织成员间发生的矛盾,利用“保护伞”庇护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笼络控制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稳定。同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蒋某、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赵学某、马国某、林和某、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祁昌某、李存某、王某、邓某、朱长某、张宏某、余宪某为一般参加者,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以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张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犯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对涉案的财物依法作出判处。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是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海东市审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互助县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打早打小、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坚持公正司法、程序正当的审判理念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先后召开4次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用时49天,是青海省法院开庭时间最长的案件。在审理该案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围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组织控辩双方发表意见,严格依法审查了定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排除了对取证程序非法性的合理怀疑,做到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净化海东地区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安定,稳固基层政权,给人民群众营造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严某英在担任海东市平安区三合镇党委书记期间,与原三合镇政府镇长刘某某、原三合镇党委副书记苏某将私自设立的账外资金38.5万元私自侵吞,严某英分得19.7万元。被告人严某英在担任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等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其行为属多次贪污、受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而受贿,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贪污、受贿款,预交罚金,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相关规定以被告人严某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开源体育,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贪污罪违法所得19.7万元,受贿罪违法所得65万元,共计8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系乡镇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城镇建设的发展,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日益增多,相应的城镇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经手的资金数额较大,由于资金拨付、使用缺乏有效监管,腐败分子利用监管漏洞中饱私囊。本案中,被告人严某英私设小金库,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还带头与他人一起将小金库中的资金私自侵吞,已构成贪污罪。并且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依法予以惩处。为官从政,起步和开始十分重要,要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知识和法纪意识,牢牢把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底线,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案情简介】2022年12月中旬,被告人左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1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计流入资金72.68万元,其中22.46万元系涉诈资金。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左某介绍前往广州,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20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计流入资金74.63万元,其中40.83万元系涉诈资金。
互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左某、王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活动,需要利用他人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或支付结算账户来进行资金的接受、转移。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摒弃“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的侥幸心理,“帮信”就是“帮凶”。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也不要购买!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请注意保护好您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张某某因不满拆迁赔偿,将私家车停在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承建的加西公路K14+977的施工现场,非法围堵施工,导致该路段土方路基填筑作业停工,进而造成原告施工队撤场。2023年11月8日,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施工队重新进场施工,被告张某某再次将私家车停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致使路基填筑车辆无法通行,原告无法施工。被告多次阻挠施工,导致该路基范围内施工作业无法进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10.37万元。
互助县法院受理后,经法官多次进行释法,使张某某深刻认识到了其阻挠施工行为的违法性,对原告造成停工损失和无法正常按期交工感到追悔莫及,并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加西公路建设,愿意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请求对方对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某赔偿因阻挠原告某某路桥公司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当庭履行。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任何公民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机关和团体寻求法律保护。但切记维权不违法,违法必追究!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双方相处一直非常融洽。2023年分家后,两家相邻而居,李某乙未经李某甲同意在李某甲家门口的承包地上种植蔬菜,并堆放了柴草。后李某甲多次要求李某乙返还其占用的土地,但李某乙置之不理,双方关系因此一度恶化。经村委会、镇调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李某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乙返还该块承包地,并恢复原状。
互助县法院在审理中,为了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法庭与村委进行了联合调解,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围绕情、理、法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兄弟和睦家庭才会幸福,邻里关系和谐才能便利生活,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得知法官上门办案,双方的家人和亲戚也赶来劝解。在大家的共同调解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李某甲撤诉,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和谐、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精神。实践中基层法庭受理的很多纠纷都发生在熟人邻里之间,一旦矛盾升级诉诸法律时,必然会成为伤害邻里感情的最大原凶。邻里之间相处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给予对方便利。在遇到问题时,互相理解、协商解决,避免纠纷扩大。法官本着“小案不小办”的精神积极寻求当事人的亲戚朋友、邻居及所在村委的帮助,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