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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体育专项行动!蚌埠公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04 23:27:34点击:

  2025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关切,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坚持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多环节打击,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有序。现已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433件,涉案货值212.87万元,罚没款515.86万元。

  2025年1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12月27日,接投诉举报称,陈某某经营的网络电商平台直播间“奥莱清仓直卖店”和“奥莱撤柜直卖店”销售的品牌运动鞋是侵权产品。当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仓库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所有权公司鉴定,两个仓库内的斯凯奇、MLB、斐乐、新百伦运动鞋均为侵权产品,并开具鉴定书。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直播间售卖鞋类产品,经营的销售账号共5家。执法人员当场查扣当事人经营在售的品牌商标侵权运动鞋共八千余双,并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10台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及3台手机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涉案货值一百一十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网络购物新业态,紧盯网络直播间、网络群组、电商平台等网上重点部位,不断加大对各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击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切实净化消费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5年1月6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蚌埠市淮上区张某某鲜肉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4年9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淮上区张某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猪肉进行抽样,经检验,五花肉,硼酸实测值:51.5mg/kg;后座肉,硼酸实测值:41.3mg/kg。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查见的白色粉末进行抽样,经检验,白色粉末,硼酸项目检出,实测值:38.9mg/kg。当事人销售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因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硼酸具有毒性,硼离子能掩盖食品早期腐败,但会抑制大脑中谷氨酸合成,不适用于食品防腐。非法添加硼砂物质在食品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兵”作用,全链条打击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崔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12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崔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4年10月9日,接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粉皮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为1460mg/kg,指标要求为≤200mg/k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涉嫌犯罪,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粉皮中加入明矾后,口感更加劲道顺滑,不易碎裂。铝的过量摄入会引起神经系统的病变,甚至可能增加患老年痴呆症的风险。生长发育期的儿童长期大剂量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造成神经发育受损进而导致智力发育障碍。

  2025年1月22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开源体育,对陈安妮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从非法渠道购进无标示的“金色胶囊”食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快速减肥功效并销售,累计获利3440元,经检测,该产品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既避免“以罚代刑”的纵容,也防止“一放了之”的疏漏,彰显了食品安全领域“零容忍”态度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平衡。

  五、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蚌埠市蚌山区仁韬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1月27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蚌山区仁韬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8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8日,蚌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蚌埠市蚌山区仁韬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某品牌白酒6件开源体育。经该品牌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认定上述白酒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进货手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白酒往往生产环境恶劣,缺乏严格质量把控。不法商家使用劣质原料、违规添加剂,消费者饮用后可能出现头晕、恶心甚至更严重健康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侵权案件能有效拦截这类有害白酒流入市场,守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六、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五河县郑优卫浴用品经营部销售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3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郑优卫浴用品经营部销售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62台侵权坐便器,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郑优卫浴用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8种型“BIJIAN彼箭®”牌坐便器,共计数量62台。通过深圳市杰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出具鉴定书,经执法人员对比,当事人销售的“BIJIAN彼箭”坐便器侵犯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ARROW” 商标、“箭 JIAN” 商标及“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经查,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8种不同型号62台BIJIAN彼箭牌坐便器,违法经营额3.7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元体育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对商标侵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既能保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又能警示其他经营者,营造良好健康的市场环境。

  2024年12月10日,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河县朋乐酒业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朋乐酒业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90箱赵氏普众酒以及投影仪、笔记本电脑、宣传视频、PPT课件等资料。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酒经抽样检验合格,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具有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销量,通过集中讲课、播放PPT课件及视频等方式对外宣传其销售的赵氏普众酒具有治疗静脉曲张、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咳嗽痰多等疾病的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普通酒类产品有治病功效,危害极大。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患者,本应依靠科学治疗和规范用药控制病情,若轻信这类虚假宣传,放弃正规治疗转而依赖所谓药酒,极有可能导致病情恶化。

  八、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湖沟王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2025年1月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固镇县王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固镇县湖沟镇当事人的电动车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其待售的小刀牌、京淮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各1辆,两车辆上装配的前轮胎规格型号分别为3.75-12、4.00-12。然而两车辆随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标注前轮胎规格型号分别为3.505-12、3.75-12。当事人销售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未经变更强制性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危害不容小觑。从安全层面看,此类车辆的安全标准难以保障。制动系统可能存在严重缺陷,在紧急刹车时无法及时制动,致使刹车距离大幅延长,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碰撞事故。

  九、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远县兰桥刘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怀远县兰桥刘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日,接投诉举报线索,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怀远县兰桥刘某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标识为“延津县帝益麦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郑麦136”麦种共计26袋,每袋净含量15公斤。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郑麦136”麦种26袋为侵权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郑麦136”麦种是2024年9月28日从怀远县双桥镇购进,进价为2元/斤,截至执法人员扣押并未售出,货值共计15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麦种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涉及民生,关系着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的查处,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等行为方面的坚决态度和有效措施,避免消费者在购买麦种时受到误导,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切身利益。